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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产品出口贸易合作管理细则

发布:2022-10-27 13:58,更新:2024-05-02 08:54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zi烟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外商投资电zi烟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发生变化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规定提交变更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新建电zi烟产品及原料生产项目,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项,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电zi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zi烟的批发、零售。


第二十条  与外商投资电zi烟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外资安全审查的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应依法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电zi烟相关生产企业信息档案,并开展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相关信息应包括: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


(二)投资信息: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金缴付期限等;


(三)变更信息:分立、合并、撤销,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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