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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雾化雾烟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条件流程及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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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产烟草制品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成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发布。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发布的计划和市场销售情况,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发布超产任务。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烟草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发布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发布分级、分类卷烟产量指标。省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公司发布的分级、分类卷烟产量指标和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产品生产企业发布分级、分类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适当调整分级、分类卷烟产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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