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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厂区布局图;

  生产车间平面图;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清单;

  检验设备清单;

  产品配方表;

  产品全项目检验报告;

  产品执行标准;

  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样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厂区所在地的书面申请。

  申请:

  申请人向市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的,市局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5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局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告知单交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审查:

  市局组织食品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市局组织食品处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技术审查的,市局组织相关技术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许可期限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查过程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市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不予许可的,市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市局窗口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或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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