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办之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一
发布时间:2024-05-11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电z烟管理,规范电z烟产品、雾化物、电z烟碱(以下简称电z烟产品及原材料)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z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电z烟产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本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我国电z烟产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省烟草专卖局(含大连、深圳烟草专卖局,下同)负责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z烟产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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