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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12

(四)办证条件。


从事电z烟产品、雾化物、电z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z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z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z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2.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z烟、雾化物、电z烟用烟碱等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z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8.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及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具有违法违规等情形的;


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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