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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哪些机构受理

接受机构和决定机构。

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主要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电z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z烟产品、雾化、电z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其法人单位应当向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办证条件。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z烟产品、雾化物、电z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适合生产的资金;

2.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z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电z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电z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相关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给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2.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不适合生产经营电z烟、雾化物、电z烟用烟碱等;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从事电z烟相关生产经营资格不满三年;

4.申请人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原因,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申请;

7.申请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8.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和环境保护不达标,存在安全生产风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9.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的情形。

(五)新办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申请材料及要求。

1.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设立电z烟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电z烟相关生产企业基本建设扩大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3.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新申请表(现场申请需提供纸质版,表格样式见附件1;网上申请需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政府服务行政许可证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写)。

4.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表格样式见附录2。

5.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国籍说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说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书见附录3。

6.有适合生产经营的资金和其他相关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资产说明材料、非现金资本、资产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估价说明。(2)申请年度(申请月的*后一个月)、前一年、前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年度填写,财务报表的格式应当与财政部规定的格式一致。(3)申请人应当说明产品质量安全纠纷的预付款制度及相关准备资金。

7.与产品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材料。

(1)许可范围包括国内电z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代理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需要提供已通过技术评价的电z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材料。出口电z烟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电z烟产品的材料,包括:①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②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经销商同意销售相关产品的确认书和中文译本;③相关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批准的官方文件和中文翻译,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具有当地检验报告和中文翻译的法律效力,如果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电z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电z烟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见附件4)。

(2)申请许可范围包括国内销售的电z烟碱和雾化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z烟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电z烟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电z烟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有关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申请许可范围包含出口电z烟碱,雾化生产企业应提交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相关产品,包括:①依法开展出口业务承诺书;②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电z烟生产主体同意购买和使用相关产品的确认书和中文译本;③相关产品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批准的官方文件和中文翻译,产品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标准要求,具有当地检验报告和中文翻译的法律效力,如果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需要提交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电z烟检验检测机构或电z烟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8.有与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的材料(电z烟品牌持有企业不包括此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所有权材料或租赁协议。

(2)说明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

(3)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书。应当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书。申请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核结果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为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证书》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合格证明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名称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证明。

(4)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和测试仪器清单、生产能力计算报告和说明材料(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工艺流程/线路容量、有效运行率、,每条生产线的标准工时信息和线路标准工时(CT)每小时产出(UPH)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分别说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产品)、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包括检验指标、检验制度和实施情况、产品合格证等)、生产过程说明材料和产品执行相关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宣传实施制度和实施情况)。

9.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请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10.其他材料。

(1)电z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代理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z烟产品的商标注册文件,以及出口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电z烟产品的商标注册文件。电z烟品牌持有企业,代理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电z烟委托业务协议(包括委托加工品牌、产品数量信息)。电z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有关部门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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