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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理类型
发布时间:2024-05-11

1.新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D-zi-烟产品、雾化物、D-zi-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申请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D-zi-烟相关生产企业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的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

(1)业务主体发生变化;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住所(主要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发生变化的除外;

(3)改变许可范围;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申请。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受理机关申请变更: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

(3)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但经营主体没有变化;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发生变化;

(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所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继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提出继续申请。

4.停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申请停业。停业申请期限应当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恢复营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有人在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提前申请恢复营业。

6.停业申请。持证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D-zi-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申请停业。

7.补办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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