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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11

  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办事须知

  (一)申请类型。

  相关生产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二)适用范围。

  1.新办申请。拟在中国境内从事电烟产品、雾化物、电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已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

  (1)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

  (2)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3)许可范围发生改变的;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

  (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

  (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6)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延续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4.停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5.恢复营业申请。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6.歇业申请。持证人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电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7.补办申请。有效期内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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